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全銜為「私立中國醫藥大學護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代表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全體同學之自治團體。 |
第二條 |
本會宗旨為舉辦護理系各項活動,增進護理系全體同學彼此情誼,促進護理學術研究,藉以發展護理專業,並傳承護理精神。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系學會辦公室。 |
第二章 |
會員 |
第四條 |
凡本學院護理學系之在學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
第五條 |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本會義務者,經查明屬實,並經系主任同意後取消其會員權利。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擔任會幹部及工作人員。
- 其他經會員大會、行政中心或監委會通過之應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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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 繳納會費。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配合本會推行之各項措施。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其他經會員大會、行政中心或監委會通過之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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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會長、副會長 |
第八條 |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九條 |
本會設副會長二名,由會長自行選任,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十條 |
會長對內負責協調各部會溝通,對外代表本會全體會員,其職權為:
- 召開會員大會及行政中心、監委聯席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 依章程及會員大會、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之決議推展本會會務。
- 代表本會出席學校行政及校務會議。
- 需兼任行政中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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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長因故無法處理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但行政中心首長之職權由第一副首長代理。 |
第十二條 |
會長選舉辦法如下:
- 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選舉並於五月辦理交接。
- 選舉程序:
- 候選人登記:候選人需兩名以上,若不足則由四年制護理學系二年級補足。
- 資格審查:
- 需為本會會員。
- 無違反本會章程者。
- 無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 公告候選人名單。
- 公開競選。
- 會員投票。
- 開票:各開票所由兩名以上監委監票。
- 公告當選名單。
- 當選效力:有效票數占相對最高票數者為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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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長罷免:由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提出具體之事由提報評議委員會,經評議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則罷免生效。 |
第四章 |
行政中心 |
第十四條 |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由首長及各部部長組成,負責推動本會會務。 |
第十五條 |
行政中心設首長一名,由會長兼任,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十六條 |
行政中心首長其職權為:
- 掌理本會會務之作業。
- 召開中心會議及擔任主席。
- 組織並領導中心幹部。
- 協調各部業務。
- 確實監督各部會的工作進度。
- 依章程及會員大會,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之決議,推展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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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行政中心各部部長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出席行政中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 列席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備詢。
- 組織章程之修改與創制權。
- 依本會章程推展本會會務,並提出預算案及決算案。
- 制定各部行政規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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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行政中心為執行會務,得設以下各部,第一、第二副會首長及各部長由首長遴選指派,各部得設部員若干名。首長得經監委會同意後增設或裁倂組織章程規定以外各部門:
- 首長下設:
- 第一副會:協助首長處理會務,監督其下隸屬部門,主要以活動、對外交涉…等會務,並向首長負責;必要時得代理首長之職務。下增設:系球隊部。
- 第二副會:協助首長處理會務,監督其下隸屬部門,如:文書、文宣、資訊、編輯、進修等部門,並協助其下部門與師長間之溝通,必要時得代理首長之職務。
- 秘書部:處理本會開會事宜,提醒各幹部開會及各項活動時間,將開會及活動資訊發布於FACEBOOK上,處理系會信箱內的信件。
- 財務部:負責管理本會會費之收支、整理及保存財政帳目與預、結算之審查單,並於學期末公佈帳目於公告欄及E-mail給各班總務。
- 公關部:負責系上聯絡對外(系友會、師長、護理長等)橋梁、與商店締結特約關係,建立外界對護理系之友好印象,增進系會員之福利、增加系學會費,積極向外界請求金援,負責系上聯絡對外(系友會、師長、護理長等)橋梁、與商店締結特約關係,建立外界對護理系之友好印象,增進系會員之福利、增加系學會費,積極向外界請求金援,以減輕系會員之負擔、製作在校護理系各屆之通訊錄,並與贊助商建立合作廣告關係。
- 議事部:於五月底前舉辦會長、監委及評議委員會之選舉,代表系上參與學校議事及選務事宜,監督行政中心及監委會運作之秩序;享有本會最高解釋權,負責提出章程解釋,若有爭議則交付評議委員會裁決。
- 第一副首長下設:
- 活動部:負責籌劃系上球員大會、湯圓大會、護理之夜等活動,增進系上各年級間的情感交流。
- 攝影部:負責系上各項活動的攝影、照片存檔及影片製作。
- 生活部:各項活動系部採購與餐點準備、交通、出租遊覽車與辦理保險、製作系服、通訊錄、提供會員住宿等生活資訊。生活部下設僑生負責人,協助僑生適應與提供生活資訊。
- 器材部:負責本會所需器材之供應、購置、維修、保管、場地的租借、舉辦活動時負責相關器材之架設與看管。
- 系(球)隊部:管理及監督各球類系隊營運之情形。且在系學會與各系隊間,擔任中間發言人。舉辦各球類競賽(球員大會)於學期初、學期末,以促進系上同學間情感,培養系上運動習慣。
- 第二副首長下設:
- 進修部:負責提供系上課務諮詢及提供升學就業資訊,舉辦學術交流活動。
- 文書部:負責每次幹部會議紀錄並上傳FACEBOOK,並於開會前統整各幹部報告事項及討論案、新生座談會的紀錄、系上所有聘書獎狀製作、保管系會所有印章、問卷設計。
- 編輯部:負責系刊「護聲」之徵稿、邀稿、編輯、出刊之相關事宜。
- 文宣部:負責本會各活動之宣傳事宜、場地布置、海報設計及張貼。
- 資訊部:管理系學會之電腦器材及各類電子檔案、負責系學會網站之架設與維護管理、協助其他部門透過網路宣達刊登事務、每學期末整理其負責之相關書面資料,交由文書部統整,彙整後由委員大會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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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行政中心會議:由會長召開各部幹部出席,會期為一年。決議本會之各項事務推動及經費運用規則。 |
第五章 |
監委會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組成,負責本會之監督工作。 |
第二十一條 |
監察委員由各年級選舉產生,除畢業班外,每年級依各班人數比例,每二十名得產生一名監委,不足二十人以二十人計,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不得兼任系會所屬組織之職務。 |
第二十二條 |
候選人資格:需為本會會員,並由三位會員連署,得以參選。 |
第二十三條 |
監察委員會設監委主席一名,由前任監委主席召集本任監委互推產生,負責召開並主持監委會議。 |
第二十四條 |
監委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 出席監委會議及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 審核行政中心所提預算案與決算案。
- 監查會務之進行,並視情況需要得邀請行政中心各級幹部列席監委會備詢。
- 監督本會之各項選舉。
- 參與組織章程之修訂與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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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監委會應於每年五月辦理交接。 |
第六章 |
評議委員會 |
第二十六條 |
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裁決機構,秉持獨立、公正、超然的態度,以謀求本會之公平正義。 |
第二十七條 |
評議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主席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委員由各班推舉代表一人任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
第二十八條 |
評議委員需為本會會員,且不得兼任系會所屬組織之職務。 |
第二十九條 |
評議委員與議案有密切相關者,應迴避。由委員自行提出,或由評議會議多數決定之。 |
第三十條 |
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會主席、系學會會長、監委主席或議事部提請,由評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得召開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
第三十一條 |
評議會議對各議案之議決,需有評議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所做決議,對系學會所屬各組織具約束力。
- 仲裁權:系學會各組織發生糾紛時,若經由議事部解釋後仍有異議,則由各該組織部長級以上人員,向議事部提出申請仲裁,由議事部送交評議委員會。
- 申請仲裁應記載下列事項
- 申請人姓名、年級、職務。
- 請求仲裁目的或旨意。
- 事由。
- 對於評議委員會之仲裁,不得聲明不服。
- 懲戒權:評議委員會議決監委會所提糾正案與彈劾案。並應註明理由及執行方式後,分別送交行政中心及當事人。
- 評議權:評議之申請,應由權利受損之會員提出,其客觀事實認定,由議事部送交評議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評議:
- 系學會所屬組織或人員,有明顯違反章程所載之事項或職權者。
- 有關系學會之其他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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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評議委員會開會支出,由議事部行政費支付。 |
第七章 |
會議 |
第三十三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
第三十四條 |
若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或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及會長視會務需要得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
第三十五條 |
會員大會以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二出席為法定開會人數。 |
第三十六條 |
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由監委會主席召開,監察委員出席及行政中心相關幹部列席備詢,審查本會之預、結算。 |
第三十七條 |
評議、監委聯席會議:監委會預、結算,開於期初與期末,由評議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審查,並有監委兩人以上代表列席。 |
第三十八條 |
會長得視會務推展情況,召開各項臨時會議。 |
第八章 |
經費 |
第三十九條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繳交之會費。
- 學校補助費。
- 自由捐助及其他收入。
- 基金之孳息。
- 會員繳交會費辦法如下:
- 大一入學時,新生資料袋中的匯款單於開學前內須完成匯款,會費為一學年新台幣1000元整,且採一次繳交四年之會費,總計新臺幣4000元整。
- 若未繳交會費者則喪失享有系會舉辦任何活動、講座之權益。
- 已繳會費者若為低收入戶之學生,於開學後三十日內提出證明則可減免12.5%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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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本會經費使用如下:
- 每學期第一次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得由行政中心報告會期之經費運支總預算案,交由監委會審核。
- 每學期第一次評議、監委聯席會議,得由監委會代表報告會期之經費運支總預算案,交由評議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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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預備金:
- 第一預備金:各部會有下列情形者,得經會長同意並請監委會審查核准動用第一預備金:
- 原列計劃經奉准致原列經費不敷使用時。
- 原列計劃因業務量增加致增加經費時。
- 因應特別需要,必須增加計劃及經費時。
- 第二預備金:各部會有下列情形者,得經會長同意並請監委會審查核准動用第二預備金:
- 依法增加業務及人事費用。
- 依法增設新機關時。
- 若遇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
- 預備金之編擬、審議及執行,均得成立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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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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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學會基金來源為每學年系學會費之結餘。
- 基金用途如下:
- 系學會於收取會費前之借支,須歸還。
- 本會所舉辦之活動、講座期間,本會會員遭遇重大天災人禍之急難事件,此項使用無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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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以上經費使用經會長召開會議,由系會幹部及監委參與審核,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則予以補助。 |
第九章 |
附則 |
第四十四條 |
章程之修改與創制應由行政中心二級以上幹部或監委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由會長召開行政中心、監委聯席會議,出席人數應為聯席會議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人員通過,並由會員大會複決通過成立之。 |
第四十五條 |
章程之複決需由會員五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此修訂或創制案始成立。 |
第四十六條 |
凡本會各職務均無給職。 |
第四十七條 |
本章程規定之會議其開會結果均需向會員公布。 |
第四十八條 |
本章程經學校核准之日起正式施行之。 |